导读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非法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该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非法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该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五)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实践中,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理解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徐翔案 徐翔是曾经的内地股市知名人物,因操作股价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徐翔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手法包括:一是与上市公司高管达成协议,由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吸引散户跟进;二是大宗交易接盘后锁仓,短期内拉升股价;三是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对特定股票进行连续买卖,制造交投活跃假象。这些行为均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标准。
案例二: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 2015年股灾期间,伊世顿公司通过高频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亿元。这一案件揭示了新型的高频交易操纵风险,最终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不仅关注行为的表面特征,更注重其背后的动机、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会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大数据分析和传统调查方法,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标准也将逐步细化和完善。作为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操纵者的牺牲品;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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