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入门——解读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顺口溜
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的种类、使用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本文将通过解析“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票据法律制度部分,帮助读者理解这一复杂而重要的领域。
一、票据概述
顺口溜: “三票一汇”常考题,定义特征要牢记;支票本票和汇票,支付凭据是目的。
- 三票一汇指的是支票、本票和汇票这三种主要的票据类型,以及汇款这种非票据形式的支付方式。
- 在我国,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仅限于银行本票。
-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行为与权利义务
顺口溜: 出票背书承兑付,四个行为不能误;权利义务要明确,责任追究有依据。
- 出票是指制作票据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背书是指转让票据权利予他人,并将该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经背书转让后的票据,其所有权随背书而转移。
-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向合法持票人足额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三、票据抗辩与追索权
顺口溜: 拒绝理由有三条,对物对人对前手;追索对象多选择,第一顺序别漏掉。
-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而提出的抗辩,如票据遗失、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
- 对人抗辩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提出的抗辩,如合同纠纷、恶意取得票据等。
-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指当持票人已经行使过一次追索权之后,如果被追索人依法已向持票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他有权就自己已经支付的金额向前手进行再追索。
四、票据欺诈及法律责任
顺口溜: 伪造变造和故意,欺诈盗窃留案底;民事刑事两重罪,损失赔偿难逃避。
- 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票据形式非法制造假票据的行为。
- 变造则指通过对真实票据的内容、形式进行变更以改变其效力的行为。
-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
- 张先生收到一张过期支票作为货款,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应该怎么办?
- 张先生应尽快通知银行拒收这张支票,并采取措施防止可能的损失。
- 李女士因公司业务往来收到一张银行本票,但发现金额错误,她该如何处理?
- 李女士应当及时联系开立本票的银行,说明情况并要求重新开具正确的本票。
- 王先生作为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审核员工提交的汇票时,发现该汇票已被他人背书转让,王先生应该如何应对?
- 王先生应立即停止对该汇票的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此事,以便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综上所述,了解和使用票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执行各项票据行为,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